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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您的位置:首页 >> 政策支持 >> 新能源开发·国家政策支持
  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过程中,可再生能源——秸秆的综合利用成为万众瞩目的重大课题,一直是国家积极支持的重点开发项目,享受国家多项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。

  1、2000年国务院颁发了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》中明确提出禁止秸秆燃烧。

  2、2005年2月28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》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,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法规中强调:国家鼓励清洁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烧,鼓励发展能源作物。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,符合城市燃气管网、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,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。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。

  3、2005年9月15日,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办联合组织召开了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》专家论证会,《规划》中把“加大财政投入,实施税收优惠政策”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项原则确定下来。从税收方面调整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增值税政策;调整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企业所得税政策;调整和完善可再生能源设备进口关税政策;加大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的政策支持力度;完善国家财政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。

  4、2006年11月12日,财政部、国家发改委、农业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》。

  5、2007年4月,国家发改委公布了《生物产业发展“十一五”规划》指出:“大力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基材料,加速生物制造技术在高消耗、高污染工业中的广泛应用,既有利于减少我国对石油、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,又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,减少污染物排放,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。”

  6、2007年7月,农业部出台的《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(2007-2015年)》提出,建设一批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应用示范点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站,利用边际性土地适度发展能源作物,满足国家对液体燃料的原料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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